欢迎您与联想(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联想保理”)共同签署本《联信系统认证用户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并使用联信系统服务!
联想保理是联信系统(简称“联信系统”或“本平台”,网址:https://jrlx.lenovo.com及其二级域名)的所有者及经营者,本协议是用户与联想保理之间就用户使用联信系统以及联想保理已经开发或将来不时开发的实现联信系统网站部分或全部功能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即APP)和/或微信公众账号的服务等相关事宜所订立的契约。
【审慎阅读】
您在申请注册流程中点击同意本协议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其中所涉及的免除及限制联想保理责任的条款、限制用户权利的条款等,您应重点阅读。如您对协议有任何疑问,可向联信系统客服咨询。
【签约动作】
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联想保理达成一致。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您应立即停止注册程序。
一、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如下。
本协议:指《联信系统认证用户服务协议》以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或补充。
联信系统/平台:指联想(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设立、所有并运营的应收账款电子记录凭证(联信票据)流转平台(网址:https://jrlx.lenovo.com及其二级域名)。
联信票据(或简称联信):指开票人根据平台业务规则和指引成功开具的、显示原始基础合同项下开票人与原始基础合同交易对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电子记录凭证以及因原始凭证产生的子凭证。联信包括原始联信、子联信。原始联信指开票人开立的以原始基础合同债权人为联信收款人的联信,子联信指原始联信因转让、贴现等业务,拆分而成的联信。
业务规则和指引:指联信系统发布的届时有效的各项业务规则、操作流程、通知通告、使用说明和指引等文件,以及其不时被更新、替换、补充、修订的版本。
注:《联信票据的使用规则》见附件,在使用联信票据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联信票据的规则。签署本协议视为接受《联信票据的使用规则》。
用户/认证用户:指同意并接受本协议,根据联信系统的业务规则和指引注册并通过认证的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机构。
管理员:指用户或用户授权的人员,可根据需要设置各操作员的操作权限。
操作员:指用户指定的业务经办人员、复核人员等,经用户或用户管理员明确授权,代表用户行使其意志,在联信系统上进行相关操作。
开票人(联信开票人):在联信系统申请开具联信并负有原始基础合同项下款项支付义务及联信偿付义务的用户,为原始基础合同项下的商品、技术或服务等合同标的采购方。
持票人(联信持票人):即联信持有人,指在联信系统确认签收联信的用户。持票人包括原始持票人以及其他受让联信的联信系统用户。
原始持票人(收款人):在联信系统首位确认签收开票人开具的联信的用户,也是联信的第一手持有人,为原始基础合同项下的商品、技术或服务等合同标的的供应商。
原始基础合同:是指由原始持票人与开票人基于基础交易而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包括其补充协议和构成销售/服务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原始应收账款:指权利人基于原始基础合同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孳息。
联信平台协议:指用户依据联信系统业务规则和指引在联信系统进行业务操作所形成的各种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联信系统联信开具协议》、《联信系统联信转让协议》、《联信系统商业保理业务协议(贴现协议)》、《委托付款协议》以及其任何有效的修改或补充等。
原始应收账款到期日:指原始基础合同所规定的最晚付款日。如果买方在同一原始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则该原始基础合同项下原始应收账款到期日按各期原始应收账款的最晚付款日分别计算。
联信到期日:指根据联信记载信息,开票人履行联信偿付义务,持票人获取联信偿付款项的日期。如无特殊情况,联信到期日应与原始应收账款到期日相同。
联信受让人:指根据联信系统的通知,确认签收联信的用户。
联信转让人:指申请进行联信转让的用户。
融资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指申请进行联信融资的用户。
贴现机构(贴现人):受让联信融资申请人转让的联信,并提供原始应收账款管理、催收、融资服务的机构(联信系统内指联想保理)。
平台业务户:用户在平台注册,平台为用户生成用以登录平台的账号,用户需为该账号设置登录密码等信息,后续用户使用该账号、密码登录并使用平台提供的相关服务。
用户银行结算账户(以下或称“结算账户”):指用户联信系统成功绑定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业务户:联想保理在合作银行为用户在其银行账户项下设立的,用于用户平台业务资金管理的业务户。一般使用方式为:用户根据在平台发生的业务情况,将其结算账户中的钱汇入平台,并在用户一般业务户下记账,或反向操作,或接受联信项下款项。
还款户:联想保理在合作银行为用户在其银行账户项下设立的,开票人用来偿付联信相关款项的平台业务户,系统一般不显示该户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指具有认证资格,接受联想保理的委托,协助联想保理办理用户认证并为认证通过的用户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服务机构。
电子签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标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证书、数字证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 用户注册与认证
2.1 免责声明
在使用联信系统服务前,用户必须先在联信系统进行注册并进行身份认证,一旦注册认证成功,即可通过联信系统的账号及密码进入联信系统查看、使用联信系统的产品和服务。通过认证用户方可使用联信系统的产品和服务。因未能完成身份认证而无法享受联信系统服务造成的损失,联信系统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2.2 用户认证申请
2.2.1 用户申请认证,应根据联信平台的业务规则和指引,填写用户认证申请资料,上传用户认证申请文件。认证申请资料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基本信息、管理员身份信息与授权、用户在平台绑定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用户对公业务户)、用户使用数字证书的承诺等,具体以用户申请认证时平台界面要求为准。
2.2.2 用户在平台上成功提交认证申请信息后,应根据平台届时公示的认证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有关纸质资料邮寄送达联想保理。用户提交纸质材料后,联想保理仍有权根据独立判断要求用户补充资料。
2.2.3 用户承诺,其向平台提交的认证申请资料与文件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因认证申请资料与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因用户的其它原因而产生的差错,由用户承担责任。
2.3 用户银行结算账户绑定
联信系统通过第三方机构向用户在认证申请阶段提供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随机打入一笔款项,用户在平台输入该笔款项具体金额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用户结算账户绑定成功;验证失败,用户结算账户绑定失败。
联想保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更改用户结算账户的验证方式。
2.4 用户认证审核
联想保理依据用户在联信上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根据平台指示另行提交的纸质材料(如有)对用户的认证申请进行审核。不论用户认证是否通过,联想保理均无义务退还用户提交的纸质材料。
2.5 用户认证成功或失败
用户登录平台后可以查询用户认证申请审核结果。审核不通过的即用户认证失败,用户有权再次申请认证。
2.6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1)用户同意并授权联想保理委托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认证通过的用户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用户需按照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或平台的要求获取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并按照正确的方法使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2) 用户了解并同意,其有责任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安全,不对其他任何人出借、泄露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
(3) 用户保证其操作员利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进行一切行为前均已获得用户的授权,为用户的真实意思表示,用户将对其管理员、操作员、复核员等利用该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进行的一切行为负完全的责任。
(4)联信系统通过用户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识别用户的指令。用户确认,用户使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用户行为的有效凭据,并由用户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 平台功能
3.1 认证用户可通过账号登陆使用联信系统全部或部分功能。认证用户可使用的功能种类和范围,以届时联信系统显示的信息为准。同时,认证用户理解并同意,联信系统仅是用户查看、发布、处理交易信息的中介场所,认证用户通过该平台达成的交易结果与联信系统无关。
(1)联信开具
开票人有权根据原始基础合同约定向联信系统申请开具联信。成功开具的联信,可作为联信系统其他服务的交易基础。持票人享有联信项下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收款、联信转让、联信贴现。
(2)联信转让
持票人有权将其合法持有的状态为"正常"的未到期联信,全部或部分(拆分为若干子联信后的部分子联信)转让给与其具有真实贸易交易的供应商(必须是平台认证用户)。
(3)联信融资(联信贴现)
持票人有权将其合法持有的状态为"正常"的未到期联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贴现机构,以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
(4)查询功能
联信系统将对用户在平台上的所有操作进行记录,不论该操作之目的最终是否实现。用户理解并同意如因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用户通过联信系统查询的信息与实际交易结果或与联想保理保存的记录存在不一致的,应以联想保理根据实际交易结果提供的书面记录为准。
(5)管理功能
平台用户的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各操作员的操作权限。
(6)其他功能
联信系统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推出与其业务相关的新功能,平台用户可根据其操作权限或业务指引使用该功能。
四、 联信业务流程
4.1 联信对应的原始应收账款为原始持票人与开票人之间基于真实原始基础合同关系产生的原始应收账款。持票人享有联信到期时向开票人收取与联信对应的原始应收账款等值货币(联信票据记载金额)的权利以及在联信到期日前将联信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下一手持票人或向贴现机构进行融资的权利。
4.2 在联信转让环节,持票人(联信票据转让人)可将联信整体或拆分转让给其供应商(联信票据受让人)联信受让人成为新的持票人。
4.3 在联信贴现环节,持有人(贴现申请人)可以向贴现人申请融资,持票人在此过程将联信转让或部分转让给联想保理,联想保理成为新的持票人。
4.4 联信到期,开票人应当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联信金额对应的原始应收账款。
4.5 在联信系统上的各类业务协议中(包括但不限于《联信系统联信开具协议》、《联信系统联信转让协议》、《联信系统联信商业保理融资业务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等),如涉及保理商权利、义务、责任的,保理商为业务协议的当然合同主体,所有用户对此均无异议。
五、 用户保证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用户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且下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5.1 其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已为签署本协议履行了必要的授权、核准或备案手续,并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5.2 其向联信系统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平台有权随时验证该等信息。
5.3 绝不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联信系统,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一切使用互联网之国际惯例,遵守所有与联信系统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则和程序。
5.4 由于其违反本协议,或由于其使用联信系统服务违反了任何法律或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5 除保理商外,用户不得向与其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供应商进行联信转让或签收。
5.6 不得利用联信系统服务从事侵害他人权益或违法之行为,若有违反者应负所有法律责任。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2)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其他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
(3)违反依法律或合约所应负之保密义务;
(4)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联信系统服务;
(5)从事任何不法交易行为,如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或其他违禁物;
(6)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7)涉嫌洗钱、套现或进行传销活动的;
(8)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联信系统服务、资料等行为;
(9)利用联信系统服务进行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之行为;
(10)利用联信系统服务上传、展示或传播虚假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11)使用联信系统提供的服务或其他电子邮件转发服务发出垃圾邮件或其他可能违反本协议的内容。
六、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6.1 用户有权使用其在联信系统的账号和密码,登录联信系统,并根据联信系统的业务规则和指引,使用联信系统的服务。
6.2 用户有权根据自身独立判断,停止使用联信系统的服务,并根据联信系统的业务规则和指引,停止使用或注销账号。
6.3 用户应不时关注并遵守联信系统公布或修改的各类合法规则规定。
七、 联想保理的权利和义务
7.1 联想保理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修改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制定、修改各类具体规则并在联信系统相关板块发布,不再另行单独通知用户。
7.2 若用户未遵守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联想保理有权作出独立判断,采取(1)对其采取限制或暂停使用联信系统服务,暂停或关闭用户的平台业务户;(2)划扣、冻结违约方及其关联公司在联信系统、联想保理、联想保理关联公司开立的平台业务户中与违约方责任相当的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3)在联信系统公示违约方的违约情况;(4)有权向有关监管机构汇报该用户的违约情况等措施。
7.3 联想保理有权与其他第三方机构合作,调整联信系统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并在联信系统上公告,不再另行单独通知用户。
7.4 联想保理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联信系统的各项功能,功能新增及调整将通过网站公告方式进行公示,不再另行单独通知用户。
7.5 联想保理将采取合理措施,完善平台运营的软、硬件设施,保障平台安全、平稳运行。
7.6 联想保理将按照本协议及业务规则和指引规定,通过平台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并保存平台用户上传或填写的相关信息。
7.7 联想保理通过客服电话等形式向平台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并在平台官方网站公布关于平台功能、服务、业务介绍的相关信息或材料。
7.8 联想保理将及时为平台用户办理平台注册、认证、信息变更、注销等服务。
八、平台业务户的安全与管理
8.1 用户了解并同意,确保其在联信系统上的账号及密码的机密安全是用户的责任。用户将对利用该账号及密码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及言论,负完全的责任,并同意以下事项:
(1)用户严格要求管理员、操作员不对其他任何人泄露账号或密码,亦不可使用其他任何人的账号或密码。因黑客、病毒或用户(包括其管理员、操作员)的管理疏忽等非联想保理原因导致用户的账号或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的,联想保理不承担任何责任,由账号所属用户负责。
(2)联想保理通过用户账号及密码来识别用户的指令,用户确认,使用账号和密码登录后在联信系统的一切行为均代表用户本人。操作员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用户行为的有效凭据,并由用户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冒用他人平台业务户及密码的,联想保理及被冒用账户及密码的主体保留追究该用户法律责任的权利。
8.2 账号和密码仅限于用户自身使用,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出借、出租、许可给他人使用,如果发现同一平台业务户和密码在同一时间内被一人以上同时登录使用,联想保理有权暂停、终止或限制该用户访问直至取消该用户的用户资格,并不予任何赔偿。
8.3 用户可随时更改密码,但任何更改均须经联想保理接受,方为有效。
8.4 用户因忘记密码或密码被盗等原因向联想保理查询密码时,必须提供完全、正确的注册信息,否则联想保理有权本着为用户保密的原则不予告知。
8.5 用户如发现有第三人冒用或盗用平台业务户及密码,或其他任何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形,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联想保理,要求联想保理暂停相关服务,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用户自身承担。同时,用户理解联想保理对用户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联想保理对第三人使用该服务所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8.6 用户决定不再使用其平台业务户时,应向联想保理申请注销,经联想保理审核同意后可正式注销该平台业务户。
8.7 联想保理有权基于单方独立判断,在其认为可能发生危害交易安全等情形时,不经通知而先行暂停、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用户服务。用户同意,其平台业务户的暂停、中断或终止不代表用户责任的终止,用户仍应对使用联信系统服务期间的行为承担可能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联想保理仍可保有用户的相关信息。
九、 责任范围及责任限制
9.1 联想保理和联信系统仅对本协议中列明的责任范围负责。
9.2 用户应在对其他用户上传的信息独立判断后进行交易,并对其做出的判断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信息虚假或者失效而引起的问题及其后果,联想保理和联信系统不承担责任。
9.3 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联信系统服务可能出现中断,进一步影响联信系统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系统因相关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用户无法使用任何联信系统服务或使用任何联信系统服务受到任何影响时,除非联想保理存在过错,否则用户同意免除联想保理的责任,前述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为了平台的正常运行,联想保理或联信系统定期对系统进行停机维护期间。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由于黑客攻击、网络供应商技术调整或故障、平台升级、银行方面、政府有权机构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联信系统服务中断或延迟。
(4)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联信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9.4 如平台设置进入第三方网站的链接,该链接仅为提供信息和便利之目的而设置,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投递欺诈性信息,用户有权向平台投诉,平台将及时进行调查,对于确实发布或投递了欺诈性信息的链接,平台将会予以关闭。联信系统对在收到投诉前已存在的其他用户违规行为,不承担责任。
9.5 用户经由平台使用、下载或取得任何资料,应由用户自行考量且自负风险。除非损害由联想保理和联信系统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因资料的使用、下载或取得而导致的任何损害由用户自行承担。
9.6 若平台通过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查询其他系统数据的便利性服务,联想保理及联信系统仅客观展示其他系统数据,不对该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充分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十、 收费
10.1 联信系统可能涉及费用如下:
联信业务费用、平台使用费、其他费用等。
10.2 联想保理仅向入驻核心企业收取一定的平台使用费,收费标准以联想保理入驻核心企业以及其他用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10.3 联想保理依托联信系统为任一方提供其他产品、管理咨询等其它服务时,其服务费用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进行收取。
10.4 因业务往来,各用户间发生的业务费用,与联信系统无关,属于业务方之间的费用。
十一、 违约责任
11.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侵犯了其他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利或造成上述主体的损失的,该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联想保理有权根据该用户的违约情况,对其采取限制或暂停使用联信系统服务、暂停或关闭用户的平台业务户等措施,有权向有关监管机构汇报该用户的违约情况。联想保理采取上述措施,并不排除联想保理依法追究该用户违约责任的权利。
11.3 如因用户行为使联信系统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对外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律师费、诉讼费等间接经济损失),用户应赔偿联信系统的上述全部损失。
11.4 如因用户行为使联信系统遭受第三人主张权利,联信系统可在对第三人承担金钱给付等义务后就全部损失向用户追偿。
十二、 保密及知识产权
12.1 用户应当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以任何方式获得的或知悉的关于联想保理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其他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以下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联想保理、其他用户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用户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其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其他顾问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并确保其雇员、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其他顾问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12.2 联信系统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平台架构、平台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联想保理或其他权利人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12.3 非经联想保理或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联信系统程序或内容。
十三、 用户隐私保护和授权
13.1 联信系统对于用户提供的、联信系统自行收集的、经认证的以下用户信息(以下统称"用户信息")将按照本协议予以保护、使用或者披露:
⑴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证件类型、住所地、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生物特征、亲戚朋友、联系人以及其他身份信息;
⑵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的征信记录和信用报告;
⑶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企业经营状况、财税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基金、保险、股票、信托、债券等投资理财信息和负债信息等;
⑷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留存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信息、执行信息和违法犯罪信息等;
⑸用户访问联信系统及其相关网站时,或使用联信系统服务时的操作日志,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计算机IP地址、设备标识符、硬件型号、操作系统版本、用户位置以及与联信系统服务相关的日志信息;
13.2 为更好的向用户提供联信系统服务,用户授权并且同意联想保理通过合法方式从任何第三方收集用户的额外信息,且同意联想保理将查询收集的用户信息进行保存、整理、加工,用于如下用途:
⑴评价用户信用情况、核实用户信息的真实性,以更好地掌握用户情况;
⑵创建数据分析模型,为用户度身订造联信系统服务;
⑶为解决用户与联想保理之间的争议而将用户信息提供给法律顾问、催收公司、法院、仲裁委员会和其他机构;
⑷预防或阻止非法活动,确保用户在联信系统进行安全交易;
⑸其他经用户同意的用途。
13.5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用户同意联想保理将用户及用户在联信系统服务有关的信息向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供监管部门使用和用户授权查询使用。
13.6 联想保理可能会通过与第三方进行合作来为用户提供或推荐相关服务,在此情况下,平台需取得用户的特别授权及确认是否同意,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联想保理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联想保理可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料提供给该第三方。
13.7 用户同意联信系统根据平台规则对用户进行评分,将用户的包括但不限于联信开具、联信转让、联信融资、兑付等平台使用行为、保理额度、开票金额等数据纳入评分系统,并同意联信系统将该等评分在平台上公开及(或)向平台的业务合作方提供。
十四、 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与解除
14.1 本协议自联想保理对用户认证通过,为其开通用户权限之日起生效。
14.2 联想保理有权根据需要变更本协议服务条款。一旦服务条款发生变更,联想保理将会在平台上发布公告。用户须随时关注平台上的公告,一旦发生争议,以最新的服务条款为准。用户如果不同意服务条款的变更内容,可以随时终止使用平台的服务。用户如果继续使用平台服务,则视为其已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
14.3 用户有权变更或终止接受平台提供的服务,但须根据本协议及平台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引,向平台提出有关申请。用户在得到平台的批准后,可变更或终止接受平台提供的服务。用户终止接受服务前,应偿清其于平台上产生的所有应付款项及欠款。用户自行终止使用有关服务的,用户已缴纳款项不再退还。
14.4 联想保理保留随时修改其服务体系和价格而不再通知用户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潜在用户与联想保理之间尚未生效的任何约定将以新服务体系和价格为准。
14.5 用户不遵守法律、平台协议、平台业务规则与指引,或存在其它损害联信系统利益的行为时,平台将不予任何事先通知,即有权根据本协议或法律规定单方面终止并解除本协议,并终止对用户提供服务,且不对用户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
14.6 若用户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连续三年未使用平台任何服务,联信系统有权终止该用户对联信系统部分或全部服务的使用。若联信系统终止用户使用其全部服务,则自该终止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14.7 如用户根据第14.3条的规定终止接受联信系统提供的服务,本协议于用户偿清其于平台上产生的所有应付款项及欠款后方可终止。
14.8本协议在以下情形终止,另有约定除外:
(1)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2)用户账号注销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3)用户被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或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或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4)上述(1)-(3)均以用户结清全部交易相关款项为前提。
14.9 协议终止不得影响各方在协议终止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4.10 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不因协议的终止而无效。
十五、 通知
15.1 联想保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平台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进行公告,公告之日视为送达。联信系统网站(https://jrlx.lenovo.com及其二级域名)为联想保理指定的公告发布网站。
15.2 本协议项下要求或发出的其他通知或通信可通过专人递送、挂号邮寄、商业快递服务或传真方式或平台站内信等方式送达。通知或通信以专人递送、商业快递服务或挂号邮寄方式发出的,以对方签收之日为有效送达日;以传真发出的,则以成功传送之日为有效送达日(传送成功应以自动生成的传送确认信息为证);以平台站内信发出的,则以发出之日为有效送达日。
15.3 若平台采用第15.2条的方式发送了相关通知,用户不得以未收到或未阅读该等通知信息为由主张该等通知未得以送达。
15.4 如因信息传输迟延、用户自身未阅读或遗漏等或其他非本平台的原因导致用户未能及时收到该等通知的,联想保理和联信系统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 其他
16.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16.2 本协议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3 如缔约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同意向本协议签署地法院提起诉讼。
16.4 本协议签署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16.5 声明:平台对平台运营规则有最终解释权。联信系统新系统上线前,已经在平台上开具且尚未到期的联信,其已发生的开票、转让、贴现等操作行为依据各方已签订的旧系统相关协议履行,但在联信系统新系统上线后所开具的联信及其一切相关操作,以及联信系统新系统上线前已开具联信在联信系统新系统上线后所发生的相关操作,均应依据平台新系统相关协议履行。
(以下无正文)
用户(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联想(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附件:联信票据使用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联信票据使用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联信票据使用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联想(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保理")上线的联信系统中的联信票据(以下简称"联信"或"联信票据")使用活动,适用规则,即当事人一旦接入联信系统,注册成为联信系统的会员,使用系统的功能,开立联信票据、签收联信票据、利用联信票据进行融资等均视为接受本规则。
第三条联信票据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联信票据是指开票人依托联信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作为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凭证。
联信票据仅在联信系统内流通,不得在联信系统外使用,任何人利用复制数据电文、截屏打印等形式获得的联信票据以及联信票据复制件均无效。
第五条联信票据本质是开票人制作的开票人对收款人(或称原始持票人)的一笔原始应收账款凭据,即持票人持有联信票据即获得了收款人对开票人的全部或部分原始应收账款,持票人有凭联信票据记载事项向开票人追索原始应收账款的权利。
原始应收账款指:开票人和收款人基于原始基础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产生的债务人为开票人、债权人为收款人的应收账款。
第六条联信票据一旦作出,开票人和收款人不得就该原始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条件等作出任何修改。
联信票据相关当事人不得将联信票据与其他债权债务进行抵销,包括但不限于持票人对开票人的其他债务、持票人对其他人的债务等。
第七条收款人为开票人原始基础合同项下原始应收账款的收款人。
第八条持票人为合法获得联信票据的主体,持票人是联信票据项下应收账款的合法权益人。
开票人认可持票人合法获得了联信票据,即完成了对开票人债权转让的通知。
第九条持票人(包括收款人)可以将联信票据转让或拆分转让给新的持票人。
第十条联信票据信息以联信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一条电子指令是在用户登陆后作出的全部操作,是联信票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发出电子指令即表示当事人愿意承担相应权利义务,在联信票据系统内电子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开票、签发、转让、签收,贴现等。
第十二条联信票据的格式和内容由联想保理制作,包括如下内容:
(一)联信票据的编号;
(二)确定的金额;
(三)开票人名称(开票人即付款人);
(四)收款人名称;
(五)开票日期;
(六)联信到期日;
(七)开票人电子指令。
(八)收款人电子指令
第十三条联信票据的开票、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联信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联信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双方以联信票据结算的(包括开票、转让等形式),视为将联信票据双方当事人将原债权债务的结算方式更改为用联信票据结算。联信票据一旦开票或转让,原债权债务关系对应合同的相关付款条款即变更为“双方一致使用联信票据进行结算,并同意按照《联信票据规则》处理”。
即联信受让人和出让人一致认可(包括开票人和收款人),双方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货款给付义务,其他债务偿付义务等(除原始应收账款外),已经在开票或转让的联信票据金额范围内结清,视为受让人已经收到联信票据金额等额的货币,各方仅存在基于原始应收账款的债权债务或原始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关系,但本规则规定的贴现行为除外。
第十四条联信转让是指持票人将联信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联信票据在到期后不得进行转让。
联信票据到期前三天停止联信的转让。
第十五条联信转让的法律关系是联信对应应收账款的转让。
转让联信对应应收账款:被转让的联信对应的原始应收账款或原始应收账款经过一次或多次联信转让(应收账款转让)后的应收账款,转让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为持票人,债务人为开票人。应收账款的金额为转让联信的金额。
第十六条联信转让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联信票据的出让人名称;
(二)联信票据的受让人名称;
(三)转让日期;
(四)转让人电子指令。
(五)受让人电子指令
第十七条贴现是指持票人在联信票据到期日前,将联信票据权利转让给联想(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保理")获得相关保理融资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联信票据贴现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持票人将其联信票据项下的对开票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联想保理获得保理融资款以及相关服务的保理法律关系。
第十九条联信票据不能质押。
第二十条联信票据到期前三日为结账期,此期间不得转让、贴现,联信系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结账期的时间,以系统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开票人应当在联信票据到期日按照联信金额付款(如联信票据到期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包括但不限于联信项下原始应收账款的任何抗辩权,主张联信项下的原始应收账款已经抵销,联信项下的原始应收账款已经通过其他方式支付等。
具体操作流程,开票人将用户结算账户中联信对应金额转入平台,平台在其一般业务户记账,再由联信系统将资金从一般业务户调账至还款户,并最终调整还款户记账余额进行联信还款清算。
开票人授权联信系统,在联信到期日将联信对应金额的款项从开票人一般业务户调账到还款户,并从还款户再次调账到持票人(或现有联信权利人)一般业务户。
第二十二条持票人在联信票据到期日前申请付款的,开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第二十三条开票人按时全额付款后,相关开票人原始应付账款全额清偿,相关该原始应收账款付款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四条开票人未能在联信票据到期日付款的(如联信票据到期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开票人未能如期付款的,持票人有权直接向开票人主张持有的联信票据金额以及相应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联信系统为一个封闭的系统,任何用户使用联信系统应当通过联想保理的审核。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联信系统(联想保理)所有。